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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法轮功”组织的非法实质

1999-07-30 来源:光明日报 法学所副研究员 屈学武 我有话说

“法轮功”组织实质上是非法的。“法轮功”组织实质上的非法,主要指该组织活动内容上的违法性质。

(一)违反宪法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5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”。第51条、第54条分别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,不得损害国家的、社会的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”。李洪志及其策划、操纵的“法轮功”组织,既打着“真、善、忍”的旗号,又不能容忍任何不同意见;非但不能容忍、简直就是不准任何不同意见发表———实质上是只许自己、不许他人享有言论、出版权利。动辄兴师动众、影响国家、社会、集体利益的手段,聚众冲击多家新闻单位、非法组织万人集会静坐的方式,既向批评者发难、更向国家、社会示威。显然,这种示威权利的行使、这种静坐权利的享有,不仅在程序上非法,在其实体内容上———即在其追寻“共同意愿”的意志内容上,也是违背《宪法》第51条、第54条关于自己行使权利、享受自由时“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”的行为规定的。

(二)违反有关行政法规:1.违背国务院《出版管理条例》。国务院于1997年2月1日起发布、施行的《出版管理条例》第5条规定:“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权利的时候,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,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,不得损害国家的、社会的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”。该《条例》第25条更加明确规定,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“宣传迷信”、“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”内容。

努力发展“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”、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”,是《宪法》第20条法定内容之一;“爱科学”的“社会主义的公德”也是《宪法》第24条第二款法定内容之一。然而,李洪志在其非法出版的所谓“弘扬”法轮大法的相关“经书”、音像制品、包括其以昂贵价格出售的“精装本”中,均大肆诋毁人类的科学是“错的”、“骗人的”、是“邪教”,并且已经发展“到顶了”。宣扬他本人为法力大于释迦牟尼的现世“法身”。宣扬人人都不免因循的自然规律———生老病死是“人在以前作过坏事而产生的业力才造成了有病或者磨难,遭罪就是还业债”等。由此可见,李洪志非法发行的诸此“著述”,完全违背我国《出版管理条例》对出版物形式与内容上的法律管制,应予处罚。

2.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。李洪志及其操纵的“法轮功”组织的治安行政违法行为主要有:第一,未履行法定义务型的治安违法行为。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24条第(六)项的规定:凡“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,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”的,构成该条明令禁止的治安行政违法行为。“法轮功”组织即属未经核准登记的非法组织,多年来,却时以所谓“法轮大法研究会”的名义,定期不定期地在全国各地组织“弘法”、“会功”、“庆典”、“纪念”等大规模活动,严重违反了社会治安法律秩序。第二,扰乱型的治安行政违法行为。包括:(1)扰乱社会工作秩序的正常进行。(2)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。(3)扰乱其他社会秩序的治安违法行为。第三,煽惑型的治安行政违法行为。我国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19条第(五)项规定,“捏造事实或者歪曲事实,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”的行为,属治安违法行为,应予禁止并给予相关治安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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